补贴条件。第三条第 (一)项的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且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2. 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申请人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人才均需在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家庭购房时间需在2019年9月(含)“双创19 条”政策出台以后,且住房网签时间在申请人毕业5年内;
3.所购住房为申请家庭在济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4.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申报人才购房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贴对象。本细则补贴对象包括:
(一)驻济企业就职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二)驻济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四)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 (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条件。第三条第 (一)项的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且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2. 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申请人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人才均需在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家庭购房时间需在2019年9月(含)“双创19 条”政策出台以后,且住房网签时间在申请人毕业5年内;
3.所购住房为申请家庭在济拥有的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4.购房之日前3年内申请家庭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本细则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注意事项
1.申请人购房并办理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购房时间以房产交易信息系统登记的网签备案信息记录为准。
2.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产权可为配偶单独所有或申请家庭成员共有(含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
3.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经核准后可分别享受对应标准的补贴,但享受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2020年已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如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住房需为同一住房),可另行提出申请。
4.人才购房补贴领取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5.人才购房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扣减已享受金额,同时终止发放未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单位及申请人要客观、如实填写申报事项;用人单位要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及上传材料核查,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2.各区县(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定专人在工作时间内负责即时受理,并做好相关业务的咨询及服务工作,审核通过系统数据、部门会审等手段,对申请家庭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业务指导、系统支撑、信息汇总及公示工作。
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列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常见问题认定标准
1.关于社保缴纳认定。提出申请时,用人单位已为申请人在济南缴纳社会保险,且当前为正常在缴状态;由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需出具相关委托证明。
2.关于房屋类型认定。按照济南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购买的房屋属于住房类型(包含但不限于住宅、居住类房屋、居住(型)公寓、公寓式住宅、住宅(居住)式公寓等),可申请购房补贴;在未实行限购的区域购房的,参照限购区标准执行。
3.关于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的认定。购买申请人与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已成年子女名下住房,视为购买直系亲属住房。
4.关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济其他住房的认定。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 3 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