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每个地方所具有的实际情况不同,应当按照当地部门的指示准备相应的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分析: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具体办理步骤如下: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得资料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薄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薄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即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反回常住地
办理居住证所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到指定照相馆办理居住证专用照片,并带回执1份;
3、居住在自购房的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是配偶的需再复印结婚证),亲友房屋的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的需先办理出租屋备案和提供租房合同和复印件;
4、18-49周岁的已婚妇女办理居住证的,要提供计生证和复印件(没有的到居住地所属居委会申报办理);
5、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证的,需提供工作证明并到单位所属街(镇)劳动中心出具就业证明(就业登记)与复印件;注意:办理居住证必须本人前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年满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