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长治市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长治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二)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三)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二)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分别对以下三类居民:
(一)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
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标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2252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521元)以下。
③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
⑤家庭资产总额(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汽车等)在规定的家庭资产总额标准以下(2017年确定为30万元,车辆为10万元以下,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二)新就业职工
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承德市中心城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常住户口;
②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承德高新区内注册并纳税;
③申请时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未满5年;
④申请人核心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其未婚孩子)在承德市中心城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⑤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承德市中心城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以外的户口;
②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承德高新区内注册并纳税;
③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④申请人核心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其未婚孩子)在承德市中心城区(承德高新区、双桥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